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士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郭玉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7月6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0030750700號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郭玉婷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7時5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街○○○號10樓之7室。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鄭湟鈺 姦,代價新臺
幣(下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郭玉婷於警訊之自白。
(二)證人鄭湟鈺於警訊時之證述及扣案3,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3,000元為本件男客鄭湟鈺已交付予被移送人,乃被移
送人所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