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5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坤龍
被   告  王靜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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