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乙帝真空成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法德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法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法德公司承租聲請人所有座落
於台北縣新莊市○○○路○○號6樓602室房屋,租期已於民國
97年5月25日到期,惟屢經聲請人催告處理,均未獲置理,
聲請人乃以新莊五工郵局第1283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表
明依雙方約定,承租人如未繳租金達一個月以上,出租人有
權處理房屋內所有存貨機器設備,惟因查無此人致遭退件,
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入出境資料,
其於97年1月3日即出境國外未歸,至於相對人於國外居於
何處,則無從查知,此外,聲請人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件信
封等件為證,故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戶籍地址查無此人,致
原件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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