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狀元吉第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