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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