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44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威爾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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