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7號
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東岩灣技能訓練所選任辯護人江東原律師
趙文銘 律師 林傳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恩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林鈺雄 律師 陳永來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8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