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高惠美附件:
一、聲請人應據實陳報目前有無收入?聲請人所稱之自由業為何?如有收入,請說明收入來源(包含從事何種工作、任職之公司名稱、地址及每月薪資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之長女 程姿怡 已成年,聲請人應說明所陳報之膳食費何以包含長女程姿怡之費用?並請說明程姿怡有無工作或收入。
三、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上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與聲請人計算之總金額有異,如有誤載,請補提債權人清冊或說明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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