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民全字第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八年度民全字第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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