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民國七十七年四月起至七月間,冒名 丁上翔 ,在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八虛設東岸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偽登廣告以高薪徵用各類職員赴美工作,向應徵者乙○○、 羅桂鈴張桂森楊思忠 等騙取保證金及代辦費新台幣四萬元至十萬元不等,致其受騙而交付財物,因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犯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起至七月止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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