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抗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38號抗告人即被告 侯奕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2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侯奕文誤認國定假日應不算上訴日,才延後、誤會上訴日期,因而提起抗告,請求給予上訴機會云云。
二、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則毋庸扣除在途期間,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即被告侯奕文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34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業於113年4月10日送達被告收受,此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20日,至113年4月30日上訴期間屆滿。然被告卻遲至113年5月3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上訴狀上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可憑,被告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原審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予以駁回,核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誤認國定假日應不算上訴日云云,惟上訴期間屬不變期間,不得延長,抗告人既因誤認上訴期間之計算,顯屬自己之過失而遲誤上訴期間,無從回復,抗告人執上開事由,請求撤銷原裁定並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