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志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志強前犯強制性交罪(被害人為其軍中同事A女),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軍原侵上訴字第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