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王文智 住臺南市東區崇聖路二段與崇賢六路交叉被告 邱千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之請求尚須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之準備、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育霖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