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義政
相 對 人  王坤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
10月31日,將其對於相對人王坤隆之債權及一切從屬之權利
(下稱系爭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
通知相對人,惟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被遷至桃園縣龍潭鄉戶
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該通知函,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所提出卷附債
權憑證、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
等件,本院復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足認相對
人之戶籍地址已被遷至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而有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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