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沙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謝惠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3月7日以中市警申分偵秩字第100000430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惠茹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參
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2月25日下午10時10分許。
㈡地點:台中市○○區○○里○○街○○號。
㈢行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謝惠茹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職務報告書及臨檢記錄表。
㈢為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保險套及計時器等,並非被移送人意圖賣淫而拉客所
用之物,不另為沒入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
附錄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
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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