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美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49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美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美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美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共4罪│││││)│├────────┼──────────┼──────────┼──────────┤│犯罪日期│92.5月初某日-92.05.│92.09.19-92.09.20│①97.11.13、│││15││②97.11.19、│││││③97.11.20、│││││④97.12.20│││││(4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432號│字第1432號│字第14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344號│100年度易字第3344號│100年度易字第33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2.21│100.12.21│100.12.21│├─┼──────┼──────────┼──────────┼──────────┤││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0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0│101年度上易字第110││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1.31│101.01.31│101.01.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440號(編號1至4│第2440號(編號1至4│第2440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4月)│4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美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12.20│①98.5月間-98.09.07│98.08.26-98.09.03││││②98.07.10-98.07.13│││││(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432號│字第1437號│字第143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344號│100年度易字第3740號│100年度易字第37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2.21│101.07.16│101.07.1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0號│100年度易字第3740號│100年度易字第374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1.31│101.08.13│101.08.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440號(編號1至4│第9495號(編號5至7│第9495號(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美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08.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43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7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7.16│││├─┼──────┼──────────┼──────────┼──────────┤││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74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8.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495號(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