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732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