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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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宗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宗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施宗嘉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欄之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雖均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然檢察官既未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本院定其金額,自不在檢察官本件聲請範圍內,是本院不能就此部分,於本案為裁定,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有期徒刑)│├───────┼─────┤│││││案號│確定日期│├──┼──────┼──────┼─────┼───────┼─────┤│1│違背安全駕駛│5月│100.09.18│士林地院│100.11.28│││致交通危險罪││├───────┼─────┤│││││100年度湖交簡│101.01.02││││││字第489號││├──┼──────┼──────┼─────┼───────┼─────┤│2│同上│4月│100.08.29│本院│100.12.07││││(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100年度北交簡│101.01.02││││││字第1243號││├──┼──────┼──────┼─────┼───────┼─────┤│3│同上│5月│100.09.11│本院│100.12.21││││(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100年度北交簡│101.01.16││││││字第1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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