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45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6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聲請意旨係聲請受刑人甲○○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然法務部於99年3月1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
459號函核准假釋者為受刑人 趙英仁 ,而非受刑人甲○○,原聲請有誤等語。
三、本院經核閱原聲請資料,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誤,本院99年3月18日所為准許之裁定亦有違誤,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本院自應將原准許之裁定予以撤銷,並將原聲請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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