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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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6,3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