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62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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