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永雄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罰金如易服勞役。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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