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洪子涵 代理人 蕭秋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60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17637911,0002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17638011,0003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17639211,0004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17640911,0005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17641011,0006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17642211,0007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21748311,0008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21749511,0009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21750111,00010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21751311,00011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21752511,00012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21753711,00013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21754911,00014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21755011,00015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21756211,00016臺灣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217574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