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洪本文 被告 趙偉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涂光慧法官劉庭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