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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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拓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108年12月10日60,900元Z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