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肆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郝燮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