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38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或第三人繳納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或由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書後,乙○○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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