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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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2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謝有惟 (原名 謝正修 )與上訴人 黃廷琛 (原名 黃森鈴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1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