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5號原告 周振禮 被告 詹憲毅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