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再抗告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430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文忠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4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鄭聯芳 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8樓之40)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強制執行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委任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吳麗惠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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