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原告 陳民雄 被告 陳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零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胡文蕙附表: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5,800元(106年1月公告現值)×14,896.9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16(106年3月13日聯合報所載新北市汐止區公所公告之不動產清冊應有部分)×1/24(原告主張之房份)=1,575,0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