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陳珍銘 被告 許金鎰
許愛玉 許再傳 許清坤 許清輝 許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參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除已繳納之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繳納柒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件: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200元/㎡×請求移轉面積3471.0795㎡(即1050坪)=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