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 王吳淑芳 代理人 張玉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