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告 李漢謙
宣秀珍 被告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季漢偉 被告 張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4萬5,000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152萬元+192萬5,000元=1,00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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