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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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5號抗告人 王詩瑋 桃園市○○區○○○路○○○○○號3樓之2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宗輝 、 黃美珠 間因108年度聲字第245號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壹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