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25號聲請人 許玫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新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慶城分行110年2月22日30,000元I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