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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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01號原告 雷軒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萬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