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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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嘉南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嘉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嘉南因重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07年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於107年11月2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經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810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尚在所餘刑期中,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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