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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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天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被告 劉政春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惠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1,22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6,000元×(7+7+9+9+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600元×(49+4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300元×(2.58+93.6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1,625元×71.7平方公尺)}×1/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駱映庭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26 號裁定(110.01.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南司調 字第 5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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