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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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327號聲請人 陳筱昀 非訟代理人 吳逸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簡如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備註第一項聲明非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二項聲明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第三項聲明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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