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林碧玲~B法官余明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叁萬零陸佰元│EC二八三四三一│8201││││行│││三│6004││││││││48│├─┼─────────┼─────────┼───────────┼────────┼────────┼──┤│2│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十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0│〞││││行│││五││├─┼─────────┼─────────┼───────────┼────────┼────────┼──┤│3│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0│〞││││行│││六││├─┼─────────┼─────────┼───────────┼────────┼────────┼──┤│4│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0│〞││││行│││七││├─┼─────────┼─────────┼───────────┼────────┼────────┼──┤│5│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一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0│〞││││行│││八││├─┼─────────┼─────────┼───────────┼────────┼────────┼──┤│6│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0│〞││││行│││九││├─┼─────────┼─────────┼───────────┼────────┼────────┼──┤│7│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一│〞││││行│││0││├─┼─────────┼─────────┼───────────┼────────┼────────┼──┤│8│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四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一│〞││││行│││一││├─┼─────────┼─────────┼───────────┼────────┼────────┼──┤│9│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一│〞││││行│││四││├─┼─────────┼─────────┼───────────┼────────┼────────┼──┤│0│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一│〞││1││行│││五││├─┼─────────┼─────────┼───────────┼────────┼────────┼──┤│1│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七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一│〞││1││行│││六││├─┼─────────┼─────────┼───────────┼────────┼────────┼──┤│2│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一│〞││1││行│││七││├─┼─────────┼─────────┼───────────┼────────┼────────┼──┤│3│王守邦│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壹萬零貳佰元│EC二八三四三一│〞││1││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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