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案件(聲請案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苗簡字第四三九號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偵字第一六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月八日確定。而被告於緩刑期前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七三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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