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八一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黃賢婷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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