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八四О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對被害人直接騷擾之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配偶,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核被告違反本院令其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告訴人乙○○為騷擾行為之規定而為騷擾行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未有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違反法院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