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305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李毓芳
被 告 黃鈺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63元,及其中21,913元自民
國96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96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即週年利率15%)之10%,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本院認為本件原
告已向被告收取高額之利息,被告違約未能清償欠款一事,實屬
一狀態之延續,並非實際上有持續出現違約之行為,故原告主張
之違約金計算方式,長期而言,實屬過高,爰依職權酌減為500
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