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承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974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周承毅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708、6709、671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74號審理中,因上開起訴書載明被告於新北市三峽區另犯汽車竊盜(下稱另案),本案係由另案所延伸而出,故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以免浪費國家資源云云。
二、指定或移轉管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固得由當事人聲請,然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同法第6條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74號審理中,有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所述另案並未經員警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年1月14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93601463號函文在卷可稽,是另案既未經員警函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無被告所述有相牽連案件起訴繫屬中,被告以此聲請移轉管轄,顯無理由。況且,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對於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無聲請權,自無從援引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聲請合併審判。是被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