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政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岳霖 (即 謝禎恩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在管理被繼承人謝禎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