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萬肆仟零陸拾肆元、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一華│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57%│││112640││8月15日起│9月15日止││││64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884%│││││9月16日起│6月15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6月16日起│││├──┼───┼─────┼──────┼──────┼───────┤│002│新臺幣│陳一華│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61%│││346139││8月15日起│9月15日止││││4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932%│││││9月16日起│6月15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1%│││││6月16日起│││├──┼───┼─────┼──────┼──────┼───────┤│003│新臺幣│陳一華│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61%│││102163││8月15日起│9月15日止││││5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932%│││││9月16日起│6月15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1%│││││6月16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
一、債務人陳一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264,06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陳一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61,39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陳一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21,635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一華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14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10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51%,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陳一華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7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10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55%,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陳一華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1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10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55%,按月計付。
(四)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8月1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747,09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據:
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各二份,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確認表影本各乙份。
二、繳款明細三份。
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一份。
四、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739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五、債務人戶籍謄本影本一份。釋明文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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