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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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560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8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丁○○係於民國96年7月27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8月10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