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6年度易字第284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偵字第104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其竊盜犯行供承不諱。又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於理由欄補敘:「被告所穿著鞋子鞋底紋路印痕紋痕型態、大小、間距,經鑑定結果,與竊案現場所留鞋印照片類同,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6月4日刑鑑字第096006391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郭同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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